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
3.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4.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
5.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6.加强国际合作,狠抓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
7.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1.重大工作亲自部署。2.重大问题亲自过问。3.重大环节亲自协调。4.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1、两个主体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2、两个责任是指: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
3、"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
4、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或对下级党委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责任追究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