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拘留阶段属于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拘留的时间期限最长是37天,如果期满后,相关机关将根据侦查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采取哪一种的强制措施,例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或者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公安部门认为需要对被拘留的人实施逮捕的,应该在拘留之后3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部门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该在7天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要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人民检察院;对于同意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日,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当案情调查特殊或者重大嫌疑的,还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