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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全文(最新)(担保法全文最新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主旨

本条对保证的方式作了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一般保证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时,可以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够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没有依法对主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虽经诉讼或者仲裁但并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这项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是基于保证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和对主债务的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不能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虽然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以主张先诉抗辩为理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住所以及营业所、居所发生变化,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让其履行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债务人迁到国外居住,居所难以查明,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致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是指债务人住所、营业所或者居所发生变更后,债权人经多方查询难以找到。如果债务人的住所、营业所或者居所发生变更后,债权人并未查找,或者未经认真查询即认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不能认为是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当然也不能把“重大困难”理解到必须债务人失踪的程度。虽然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实现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作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总之,保证人应当应债权人的要求对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不得再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为由,不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由于债务人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这样,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处于冻结状况,债权人无法立即要求债务人以其财产来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等待分配破产财产时主张债权。由于破产财产的清偿,往往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所以,如果破产的债务人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主要是出于保护债权的目的,因此,保证人不得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不履行保证责任,应当按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直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虽然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和债权人约定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所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放弃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这样保证人实际上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保证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那么,当然不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主张该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规定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证明保证人确实放弃该权利,同时也可以防止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先诉抗辩权是否放弃问题上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为某一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时,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即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某歌舞厅为了扩建成大型娱乐中心,向银行贷款200万用于装修房屋,约定该笔贷款将于1996年6月30日前偿还。应贷款银行的要求,该歌舞厅找到一饭店为其债务作保证,并约定该饭店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歌舞厅装修期间出现了一些纠纷,致使工程未按期完成,直接影响歌舞厅收回投资,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歌舞厅无法偿还银行的贷款。由于作为保证人的饭店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债权清偿期届满后,贷款的银行即可直接要求饭店偿还200万的贷款,该饭店对于银行的要求不得拒绝,应当替歌舞厅清偿200万的贷款。总之,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实际上放弃了保证人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来说责任较重,但是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目 录


一、条文概述


(1)条文基本情况


(2)规范沿革历史


(3)条文适用情境


二、法理背景


(1)借新还旧的法律性质为债的更新


(2)借新还旧情形下新贷担保人应受法律特别保护


(3)借新还旧情形下贷款人对于担保物所享有的顺位利益应受保障


三、规范效力


(1)旧贷担保人(未对新贷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


(2)新贷担保人(未对旧贷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


(3)旧贷担保人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


(4)债权人关于担保物的顺位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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