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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 )   A.婚姻关系   B.财产关系   C.家庭关系   D.利益关系   正确答案:B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1、30日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


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


2、三种情况下支持返还彩礼


但根据《民法典》新规,符合以下情况并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婚前父母帮买房不属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对此发布相关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4、妻子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民法典》明确指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离婚后子女改姓不得以此拒付抚养费


《民法典》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6、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被认定为虐待


《民法典》明确: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7、全职妈妈离婚应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家务补偿》明确: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精子和卵子来自夫妻双方,只是借助科学技术辅助生育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因此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采用别人的精子进行人工受孕,但事先已经得到丈夫同意或事后没有异议的,该子女仍属于婚生子女,丈夫应被认为是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3、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没有得到丈夫的同意,自行决定采用别人的精子进行人工受孕的,则所生子女与其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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